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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第16条至21条中,坚持了“四分法”, 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闭环管理,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在分类投放环节,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作出规范。
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条例》积极推进减量工作,规定政府部门要带头实行绿色办公,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要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 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一次性塑料制品的,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 设置了处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